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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4-05-15 【字体: 来源:市司法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公证员执业审核

  1-1.公证员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2005年8月28日)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14日)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二、申请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第(一)条第1、2、3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申报材料

  (一)具备申请条件第(一)条的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

  2、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3、公证机构推荐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5、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7、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二)具备申请条件第(二)条的申请者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员任职报审表(考核任职);

  2、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3、公证机构推荐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6、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7、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省司法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并在司法行政部门对该公证处核定的当年公证员控制数内的,上报司法部。司法部任命通知下达后予以颁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1.公证员执业审核

  1-2.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申请条件

  1、须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2、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三、申报材料

  1、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批表

  2、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3、公证员执业证及复印件;

  4、原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并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6、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并出具同意变更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由公证机构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2、省司法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并在司法行政部门对该公证处核定的当年公证员控制数内的,准予变更。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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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诉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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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证员执业审核

  1-3.公证员免职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二、申报条件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申报材料

  1、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2、免职申请书;

  3、公证机构出具的与公证员解聘或调离公证机构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公证员执业证;

  6、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由公证员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审核后报司法部免职。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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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

  2-1.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7项“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9月30日)第十条第(二)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设立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不少于二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不少于一名;

  (二)需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

  三、申报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拟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四)拟设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公安机关出具无地域限制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七)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曾担任公职的出具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八)资金证明(拟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验资报告、非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九)非住宅性质的机构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十)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住宅性质的,需提交所在地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以及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十一)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机构住所地勘验报告;

  (十二)申请司法鉴定项目的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能力验证证书;

  (十三)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资质认定、认可(CMA/CNAS)证书);

  (十四)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十五)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的相关材料;

  (十六)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十七)专家现场评审报告;

  (十八)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申请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需提供);

  (十九)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申请具有检测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需提供);

  (二十)拟设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的提交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向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四)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6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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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

  2-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名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二、申请条件

  (一)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司法鉴定中心。其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可为:设立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中心;社会团体、医疗机构设立的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为: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二)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专业+司法鉴定所。其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为:设立机构名称+专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室);社会团体、医疗机构设立的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为:字号+专业+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三、申报材料

  (一)符合《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拟用司法鉴定机构名称5个;

  (二)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设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司法鉴定执业证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向所在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司法局协助审查申报材料后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省直机构直接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符合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

  2-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应当符合《四川省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

  2、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变更的住所地应当是符合办公场所要求的非住宅性质的经营性房屋;

  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

  4、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的,变更后的执业类别应当符合许可程序中的设立许可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用于检索的备用名称5个;

  4、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二)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迁址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非住宅性质的新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租房合同、场地使用证明等);

  4、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住宅性质的,需提交所在地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以及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5、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新住所地勘验报告;

  6、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三)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及变更前司法鉴定机构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2、司法鉴定机构发起人会议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及会议纪录;

  3、司法鉴定机构资金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4、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5、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申请书及变更前司法鉴定机构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五)新增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类别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的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能力验证证书;

  3、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4、新增项目的司法鉴定人相关材料;

  5、新增项目的专家评审报告;

  6、新增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类别的机构需具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项目;

  7、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8、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新增加项目的初审意见。

  (六)减少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类别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减少项目的初审意见及相关的专家评审报告;

  3、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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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

  2-4.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三、申报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相关证明(法人证书复印件等)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延续司法鉴定执业的合法决定或决议;

  5、鉴定机构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6、鉴定机构鉴定仪器、实验室设备说明一览表及所有权证明;

  7、资金证明及鉴定机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的资产状况报告;

  8、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可)书及能力验证证明;

  9、机构5年执业期间工作总结;

  10、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花名册;

  11、机构司法鉴定人延续花名册;

  12、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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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

  2-5.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鉴定机构公章(钢印、红印)及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红印);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清算报告;

  3、司法鉴定机构无债权债务纠纷、无业务遗留问题的声明;

  4、各鉴定人均与鉴定机构工作履行完毕,并无债务纠纷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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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

  2-6.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30日)第九条第(一)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四)《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没有受过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七)没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八)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期已满的;

  (九)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属于下列之一: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三、申报材料

  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一张;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专业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相关技术职称证明或者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

  (七)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年限证明;

  (八)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九)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十)拟执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申报;

  (二)市(州)司法局协助审查后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拟在省直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直接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省司法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登记核准,并颁发《司法鉴定执业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

  2-7.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许可的司法鉴定人可申请变更事项:

  1、申请执业机构变更的司法鉴定人需原执业机构出具无债权债务、无业务遗留问题证明;

  2、执业类别变更的司法鉴定人需符合拟执业范围的许可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

  1、转所申请表;

  2、原执业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无债权债务、无业务遗留问题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4、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5、异地执业的司法鉴定人,还需提供拟执业地居住证明。

  (二)司法鉴定人新增执业类别

  1、新增执业类别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3、新增执业类别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明、相关行业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5、从事新增执业类别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所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7、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三)司法鉴定人减少执业类别

  1、减少执业类别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3、所在执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4、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省直司法鉴定机构直接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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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诉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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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

  2-8.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没有受过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七)没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八)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期已满的;

  (九)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报材料

  1、延续申请书;

  2、《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3、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4、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相关行业执业资格、相关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5、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6、证明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

  7、兼职鉴定人申请延续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书面意见。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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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

  2-9.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4、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5、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依职权注销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3、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4、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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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律师事务所设立及律师执业许可审核登记

  3-1.律师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

  (八)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十)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登记表;

  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表;

  6、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合格证;

  7、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

  8、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9、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过失犯罪的除外);

  11、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12、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无其他职业证明(失业证、辞职证明、解聘证明等);

  13、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或保管合同;

  14、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调档证明书;

  15、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二)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C证人员申请执业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参加司法考试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证明(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2、拟执业地的市(州)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参加司法考试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与拟执业地一致的证明。

  (三)被注销律师执业证的重新申请执业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2、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停止执业原因及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合同及办结手续的证明。

  (四)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及在所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经历等的相关证明材料(任教科目授课表);

  2、科研机构出具的从事法学研究的证明文件及从事相关法学研究的科研成果、科研经历等的证明材料;

  3、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州)司法局同意其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正式文件);

  2、拟申请执业的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文件;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执业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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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律师事务所设立及律师执业许可审核登记

  3-2.律师执业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申请条件

  律师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机构变更: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变更执业机构的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表;

  4、原执业机构所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5、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6、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2)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档案;

  (3)法律职业资格证调档证明。

  9、获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变更执业机构的,所属地司法行政机关还需出具申请人在原被许可执业地继续执业的证明。

  (二)变更执业类别的提交以下材料:

  1、专职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的:

  (1)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4)任职于普通高校或科研机构在编教师或科研人员的证明材料;

  (5)任职于普通高校的教学经历证明材料及其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

  (6)任职于法学科研机构的证明材料及其从事法学研究的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7)普通高校或法学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8)律师事务所聘用证明

  2、兼职律师变更为专职律师的:

  (1)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4)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解除关系的证明;

  (5)档案存放地证明;

  (6)律师事务所聘用证明。

  3、军队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社会律师执业证书的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省司法厅申请调转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执业档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军队转业证或退役证;

  (5)转业或退役后的安置情况证明;

  (6)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7)律师事务所聘用证明;

  (8)律师执业档案和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档证明(资格档案在我省的,无需调取);

  (9)该律师在军队的执业档案或军队出具的该律师的执业经历证明;

  (10)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4、公司律师变更为社会律师的

  (1)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律师执业证;

  (5)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6)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7)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证明;

  (8)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离职的证明。

  (9)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5、公职律师变更为社会律师的

  (1)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4)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

  (5)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证明;

  (6)公职律师执业证;

  (7)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8)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6、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社会律师的

  (1)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4)原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已经辞职的证明;

  (5)原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申请人任职法律援助律师经历证明;

  (6)曾担任公职的离职证明。

  (7)法律援助律师证;

  (8)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9)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类别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2)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档案;

  (3)曾担任公职的辞职证明;

  (4)法律职业资格证调档证明。

  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及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提交的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四、办理程序

  由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变更。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3.律师事务所设立及律师执业许可审核登记

  3-3.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二、申报条件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三、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执业证复印件;

  (三)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

  (四)关于停止执业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

  (六)因死亡申请律师执业证注销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该律师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由律师执业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审查后,收回律师执业证,上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3.律师事务所设立及律师执业许可审核登记

  3-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二、申请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交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设立申请书;

  3、设立人名单、简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预核名通知书;

  5、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证明及是否受行政处罚情况证明;

  6、设立人能专职执业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

  7、设立人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合伙关系)、结清债权债务、案卷等证明材料;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会议记录;

  9、非住宅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10、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住宅性质的,还需提交拟设住所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以及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11、初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勘验报告;

  12、拟设律师事务所验资证明;

  13、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14、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相关制度;

  15、设立人律师执业证;

  16、设立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装照一张;

  17、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以及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律师;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审核。

  (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3.律师事务所设立及律师执业许可审核登记

  3-5.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2、有执业律师二十人以上;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设立分所: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2、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二)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分所的,上述派驻律师可降至二名,资产条件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设立分所申请书;

  (三)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

  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四)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五)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

  证书复印件;

  (六)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

  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条件的证明;

  (七)本所出具的派驻分所执业律师的派驻函;

  (八)本所出具的任命分所负责人的任命材料;

  (九)分所非住宅性质的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租房合同等)、

  (十)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住宅性质的,还需提交拟设住所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以及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十一)初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勘验报告;

  (十二)分所验资证明;

  (十三)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十四)跨省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许可机关出具的其律师执业证已收回注销证明、执业经历证明及是否有行政处罚证明;

  (十五)本省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执业证;

  (十六)分所负责人律师执业证;

  (十七)分所派驻律师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装照一张。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形成初审意见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审核。

  (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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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诉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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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律师事务所设立及律师执业许可审核登记

  3-6.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二、申请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六)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8、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9、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0、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11、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2、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3、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三、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二)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拟用律师事务所名称五至十个备选,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设立人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材料。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核后报送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应当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自收到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应当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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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律师事务所设立及律师执业许可审核登记

  3-7.律师事务所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二、申请条件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均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但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负责人;

  2、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协议变更;

  3、入伙:新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4、退伙或者除名;

  5、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

  6、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

  三、申报材料

  (一)变更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参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办理。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表》;

  3、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报告需说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前的业务、人员、资产、债务等情况,以及变更过程中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情况。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6、变更后的设立人(合伙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

  7、变更后设立人(合伙人)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其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8、变更后律师事务所资产证明(银行资金资证明等);

  9、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10、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及合伙人退伙备案材料,并符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1、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合伙协议,并符合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2、变更为国资所的还需提交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

  (二)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

  1、变更名称: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3)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2、变更负责人: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2)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拟变更负责人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和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4)变更分所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本所任免文件;

  (5)变更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还需提交其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的证明材料;

  3、变更章程: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

  (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4、变更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

  (2)决定变更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变更后的新合伙协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变更住所、合伙人

  1、变更住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表》;

  (2)非住宅性质的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住宅性质的,需提交所在地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以及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4)初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勘验报告

  (5)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7)跨省住所迁移的,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2、增加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申请表》;

  (2)入伙人的入伙申请书(需入伙人签名);

  (3)同意入伙人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入伙人的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入伙人原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以及是否受行政处罚情况证明;

  (6)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办事指南办理审批手续。

  3、减少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减少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表》;

  (2)退伙人的退伙申请书(需退伙人签名);

  (3)同意退伙人退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就退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律师事务所资产和债务处理以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办事指南办理审批手续。

  (四)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的,需要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注销或新设的,按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或设立的程序办理。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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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律师事务所设立及律师执业许可审核登记

  3-8.律师事务所注销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二、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三、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登记表》;

  2.注销决议或决定(提交终止合伙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

  4.注销公告(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拟终止执业的公告);

  5.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印章及全体律师的执业证原件;

  7.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合伙人、个人所负责人、国资所主管部门分别对应承诺);

  8.处理情况报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注销的如是分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注销的如是国资所,该报告应由该所主管机关出具);

  9.总所拟被注销的,应对其所设立的分所存废提出处理意见和承诺。

  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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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初审

  4-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设立、

  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申请条件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申报材料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省司法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4.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初审

  4-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设立、

  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70号,2002年3月13日)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XX(内地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司法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申请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申报材料

  (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

  (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四)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拘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省司法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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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

  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办事指南(暂停)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同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二)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

  (二)须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三、申报材料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

  (三)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意见;

  (四)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

  (五)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

  (六)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七)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申请人提交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澳门律师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执业经历、年限证明材料。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二)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参照执行)。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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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核准办事指南(暂停)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1项“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二)《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发布)第四条:“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澳门法律顾问证。”第八条:“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过处罚;

  (三)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四)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满3年;

  2、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3、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后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二)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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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

  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办事指南(暂停)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第118号令)第七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第八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联营的,作出准予联营决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将准予联营批件同时抄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1、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2、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3、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4、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5、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6、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1、成立满3年;

  2、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三、申报材料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二)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

  (三)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五)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联营许可证;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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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服务事项

  8-1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领或补办

  一、法定依据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条件:

  1、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

  2、执业证书遗失的。

  三、申请材料

  1、换发补办执业证申请表;

  2、换发或补办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换发或补办证明;

  3、换发或补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由所属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换发或补办证明

  3、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办理程序

  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对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执业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8.其他服务事项

  8-2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证换领或补办

  一、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遗失执业证书的,可以持所在地的省、市级报刊遗失启示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二、申请条件

  1、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

  2、执业证书遗失的。

  三、申请材料

  1、换发补办执业证申请表

  2、换发或补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换发或补办证明;

  3、换发或补办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证的由所属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换发或补办证明

  3、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办理程序

  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对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执业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8.其他服务事项

  8-3公证员执业证换领或补办

  一、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证员执业证书是公证员履行法定任职程序后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二、申请条件

  1、公证员执业证使用满四年或所在公证机构名称变更;

  2、所在公证机构同意;

  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4、所在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换发执业证的,需四川省司法厅已批准公证机构名称变更。

  三、申报材料

  1、换发执业证申请书;

  2、原公证员执业证;

  3、所在公证机构同意换发执业证的报告;

  4、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换发执业证的报告;

  5、所在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换发执业证的,需提供四川省司法厅同意变更公证机构名称的批复。

  6、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四、办理程序

  由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进行形式性和实质性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8.其他服务事项

  8-4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一、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三、申请材料

  1、拟设地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2、住所证明;

  3、资产证明;

  4、仲裁委员会章程;

  5、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仲裁委员会拟聘任仲裁员名单。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申请。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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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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